崇法、尚信、守正、求真

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如何赠与个人?

发布日期:2025-08-07

一、案情简介

李先生和王女士系原配夫妻,育有一独生子小李,小李现已结婚,李先生夫妻俩打算全资为儿子购置一套新房,房屋购买后产权登记在儿子一人名下。

虽然现在儿子、儿媳感情尚好,但李先生夫妻俩也担心未来儿子婚姻发生变故,房子被分走,带着这些疑虑,李先生一家来到成都公证处咨询。                                                          

二、公证过程

根据李先生夫妻俩的疑虑,公证员告知其可以通过两个公证方案解决。

第一种方案:李先生、王女士和儿子小李三人申请办理赠与合同公证,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李先生、王女士赠与给小李的购房款仅用于购买房屋,且该套房屋的产权只能登记为小李单独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方案:由小李及其妻子申请办理婚内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协议明确约定:李先生、王女士出资为小李所购买的房屋产权及房屋所产生的收益均归小李单独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经过慎重考虑后,为不影响儿子儿媳感情,伤了和气,李先生一家决定采用第一种方案申办赠与合同公证向公证员提交了身份证、结婚证、存款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房屋认购协议书等材料

公证员严格审查后其草拟了赠与合同并告知办理赠与合同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当场为他们出具了赠与合同公证书。

三、案例解读

本案中,当事人通过办理赠与合同公证,既实现了赠与的目的,又解除了后顾之忧。在一方父母出全资并且在购买不动产后将不动产登记在其子女一人名下的,认定其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